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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流程

信息来源于:府谷在线 发布时间:2010/7/3
企、事业单位办理设立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在市政府政务大厅(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申请办理设立登记,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 (一式三份)。
  纳税人将表格填写完整后提交给“窗口”,并根据不同情况如实出示、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应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公司章程复印件;
  (6)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及其复印件;
  (9)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需出示、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2)负责人或业主的近期免冠1寸照片三张;
  (3)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受理、发证
  “窗口”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内容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窗口”应当场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窗口”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窗口”应制发《涉税事项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同时,填制《涉税申请事项移交单》连同纳税人附送的证件、资料移送相应的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个体工商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流程
  (一)申请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交营业执照申请办理设立登记,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 (一式三份)。
  纳税人将表格填写完整后提交给“窗口”,并根据不同情况如实出示、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3)业主的近期免冠1寸照片三张;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应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需出示、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2)负责人或业主的近期免冠1寸照片三张;
  (3)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受理、发证
  “窗口”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内容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窗口”应当场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窗口”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窗口”应制发《涉税事项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同时,填制《涉税申请事项移交单》连同纳税人附送的证件、资料移送相应的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企、事业单位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流程
  (一)申请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及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的证件,领取并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
  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相应的表格后,将表格提交给原税务登记机关,并根据不同情况如实出示、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交: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2、税务变更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发证
  主管税务机关“窗口”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的,“窗口”应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窗口”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填写《涉税事项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同时,收取变更税务登记工本费;对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窗口”应制发《涉税事项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不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变更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窗口”应通知其补正。
  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流程
  (一)申请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及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的证件,领取并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
  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相应的表格后,将表格提交给原税务登记机关,并根据不同情况如实出示、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交: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2、税务变更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发证
  主管税务机关“窗口”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的,“窗口”应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窗口”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填写《涉税事项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同时,收取变更税务登记工本费;对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窗口”应制发《涉税事项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不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变更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窗口”应通知其补正。
  企、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流程
  (一)申请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以及其他情形而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或者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连同如下资料交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3、主管地税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的证明;
  5、《普通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完的发票,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证件。
  (二)受理、核准
  1、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纳税人填报的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资料,应当场审核纳税人提交资料是否齐全,符合的制作《涉税事项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并传递给管理部门。
  2、管理部门审阅其填报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表中所列事项是否已完成、附送的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办理税控收款机注销停机手续;有分支机构的,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享受优惠政策的,确认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符合条件的,核准注销登记,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并将签署核准注销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传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同时将有关证件、资料归档。
  3、对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地税机关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原主管地税机关在对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制发《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交纳税人,并注明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纳税人凭《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到迁达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原主管地税机关应将“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附《税收征管信息资料传递单》移交给迁达地税务机关。
4、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应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流程
  (一)申请
  纳税人发生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以及其他情形而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或者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连同如下资料交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1、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2、主管地税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普通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完的发票,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证件。
  (二)受理、核准
  1、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纳税人填报的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资料,应当场审核纳税人提交资料是否齐全,符合的制作《涉税事项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并传递给管理部门。
  2、管理部门审阅其填报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表中所列事项是否已完成、附送的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办理税控收款机注销停机手续;有分支机构的,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享受优惠政策的,确认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符合条件的,核准注销登记,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并将签署核准注销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传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同时将有关证件、资料归档。
  3、对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改变主管地税机关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原主管地税机关在对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制发《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交纳税人,并注明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纳税人凭《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到迁达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原主管地税机关应将“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附《税收征管信息资料传递单》移交给迁达地税务机关。
  4、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应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遗失补办税务登记程序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2、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
  3、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
  4、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停复业流程

  停业登记的流程
  (一)申请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停业登记表》。
  1、纳税人持填写完毕的《停业登记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申报征收窗口”分别办理以下手续:
  (1)持《普通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完的发票,到“发票管理窗口”办理封存发票事宜;
  (2)到“申报征收窗口”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2、纳税人办妥上述事项后,将各环节已签字的《停业登记表》连同如下资料提交给“综合服务窗口”:
  (1)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停业文件;
  (3)主管地税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等);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证件。
  (二)受理
  “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制发《涉税事项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不符合要求的,“窗口”应通知其补正。
  (三)核准
  1、“综合服务窗口”确认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税款已结清,并封存发放的证件后,在纳税人填报的《停业登记表》上签署批准意见,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印章、经办人员签章等,制发《涉税事项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
管理部门应及时审核《停业登记表》和有关证件、资料,对核准停业的纳税人相关资料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并归档。管理部门对核准停业的纳税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切实加强对停业纳税人的管理和监督。对虚假停业的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复业登记流程
  1、纳税人按期或提前复业的,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凭《涉税事项受理通知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等。提前复业的,按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
  2、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持原《停业登记表》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综合服务窗口”将相关资料传递给管理部门。
  3、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复业的,视为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
  4、管理部门应根据纳税人申请重新核批停业期限,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并将《停、复业报告书》和有关证件、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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