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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鉴定

信息来源于:府谷在线 发布时间:2010/7/4
许可条件
  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当1.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2.具备《鉴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的权属方面的争议;(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四)有经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承诺时限
  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初审是否合格;会前10天给鉴定委员会专家送达完整合格的鉴定项目的全套资料;鉴定完资料修改完成后一周内出鉴定证书。
  相关法律法规
  (许可依据)
  1994年10月26日国家科委第19号令发布《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审批流程
  1.填写《西安市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并附全套技术资料,报主管部门初审;2.初审合格后,报市科技局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主管人员、处长和业务处(计划内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报主管副局长决定是否进行鉴定:鉴定的形式,遴选鉴定委员会的专家,组织、主持鉴定单位及鉴定时间。3.印刷召开鉴定会的通知,提前14天给鉴定委员会专家送达鉴定项目的资料;4.召开科技成果鉴定会议;5.对科技成果鉴定有关文件、鉴定结论及填好的科技成果登记表进行复核、盖章、登记、存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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