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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信息来源于:府谷在线 发布时间:2010/7/5
《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并能证明起诉人与被告人存在法律关系;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讼法院管辖。
  二、原告向本院起诉、应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提交副本,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接待人员记入笔录。
  三、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联系电话邮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件、法人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本院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六、本院在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补充证据,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七、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印件、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数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和原告、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八、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在十五日内裁定驳回起诉。
  九、起诉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应当计算案件受理费,向原告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立案庭决定立案后,应当在二日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注明日期,经审查决定受理或立案登记日期为立案日期。
  《如何应诉》
  当您或您单位被起诉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您或您单位应当依法应诉。首先,应在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副本。如需要提出反诉的,可在答辩状中写明。其次,应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各种准备,并依照人民法院的传唤,按时参加庭审。
  《案件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
  1、公诉案件
  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包括一、二审),审理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2、自诉案件
  被告人被羁押的一、二审自诉案件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被告人未被羁押的一、二审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二、民事案件
  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二审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期限为三个月。审理民事裁定上诉案件。期限为三十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复议的,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涉港、澳、台地区的民事案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三、行政案件
  一审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经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二审案件的期限为二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经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四、再审案件
  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 事案件期限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后三个月内审结。需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民事、行政再审案件按一审或二审的审理期限执行。
  五、执行案件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呈报高级法院备案。
  下列情况不计审理、执行期限:
  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别行委托、指定辩护人的期间:检察院发现需补充侦查,经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因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期间: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审理或执行至恢复审理或执行的期间: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或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期间: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期间等。
  《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种类
  (一)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诉讼前的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在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二、财产保全范围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三、财产保全方式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先予执行》
  一、先予执行的范围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4、需要立即停止某项行为的;
  5、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6、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陪费的。
  二、先予执行的条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两个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三、先予执行的申请和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损失。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执行》
  一、执行依据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l、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
  3、在执行中当事人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5、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三、申请执行时应提交的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申诉与申请再审》
  一、申诉
  申诉是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原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要求纠正的行为。申诉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民主权利。
  人民法院依法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提起再审。审查申诉是人民法院发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的一条主要渠道,也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重要途径。
  二、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以及行政裁判,认为有错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6、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
  《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注意事项》
  为落实公开审判制度,除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宣判。
  一、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要从安检门通过,并自觉接受安全检查,禁止将枪支、弹药、刀具、火种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法庭。
  二、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在指定的区域活动,不准进入办公区和在楼内大声喧哗。
  三、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参加旁听的新闻记者,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五、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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