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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和程序

信息来源于:府谷在线 发布时间:2010/7/5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一、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机关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二、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三、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四、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颁发婚姻登记证。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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