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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变更

信息来源于:府谷在线 发布时间:2010/7/7
登记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申报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分公司变更登记之规定。
  申报材料:
  1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公司加盖公章)
  2 .《企业( 公司) 申请登记委托书》( 企业加盖公章) ,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提交批准文件
  4 .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 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证明
  5 .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 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 .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 提交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 不能提供以上产权证复印件的, 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复印件
  7 . 分公司变更公司负责人的, 提交公司出具的原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8 . 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 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 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办理程序: 审查→受理→决定。
  法定期限: 受理后15 个工作日内。
  承诺期限: 受理后5 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80 元/ 户。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 1992] 4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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