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单位变更
信息来源于:府谷在线 发布时间:2010/7/7
行政许可事项: 营业单位变更
许可条件: 营业单位改变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营范围,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
(一)《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出资人盖章);
(二)《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批准文件;
(四)变更营业单位的营业场所,提交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五)变更营业单位负责人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营业单位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新负责人身份证;
(六)变更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七)营业单位,因隶属的法人单位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营业单位名称的,提交所隶属的法人单位名称变更证明;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八)变更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九)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营业单位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承诺时限: 自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起3个工作日内核照。
收费标准: 每户按100元收费
收费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2〕价费字414号文件。
许可条件: 营业单位改变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营范围,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
(一)《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出资人盖章);
(二)《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批准文件;
(四)变更营业单位的营业场所,提交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五)变更营业单位负责人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营业单位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新负责人身份证;
(六)变更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七)营业单位,因隶属的法人单位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营业单位名称的,提交所隶属的法人单位名称变更证明;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八)变更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九)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营业单位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承诺时限: 自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起3个工作日内核照。
收费标准: 每户按100元收费
收费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2〕价费字414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