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办理指南
信息来源于:府谷在线 发布时间:2010/7/7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对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办事项,由工作人员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并到实地查看场地和设施。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对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申请人。
办理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所需资料清单:
(一)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的书面申请;
(二)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三)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四)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五)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六)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对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办事项,由工作人员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并到实地查看场地和设施。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对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申请人。
办理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所需资料清单:
(一)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的书面申请;
(二)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三)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四)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五)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六)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