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最新房屋征收公告来了!涉及榆林这些地方......(附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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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12/2 9: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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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文化北路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A2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各被征收人、有关单位:

  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经研究,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决定实施文化北路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A2地块,依法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东起常乐北路、西至文化北路、南起榆林学院家属区北围墙、北至芹河河畔范围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二、房屋征收主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榆林市榆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

  五、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

  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七、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1、被征收人应当依法履行义务,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依照评估结果和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2、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4、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榆林市榆阳区文化北路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A2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8日



榆林市榆阳区文化北路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A2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为文化北路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A2地块房屋征收主体,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项目房屋征收部门,榆林市榆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为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征收范围和基本情况

  征收范围为:东起常乐北路、西至文化北路、南起榆林学院家属区北围墙、北至芹河河畔。该地块共涉及住户598户,征收总占地面积116895.36㎡,总建筑面积114162.66㎡。

  三、签约期限

  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四、补偿方式

  该项目房屋征收全部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五、补偿依据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六、被征收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权属证件登记的为主;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有一证的,按有证对待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性质、面积与实际不符的,参照《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执行。

  七、估价机构的确定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在榆林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估价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自主、自愿在提供的名单中选定估价机构对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选定估价机构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八、补偿标准

  经估价机构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征收国有划拨土地、集体土地,按照市场价值给予补偿;征收国有出让土地,在市场价值的基础上,凭已缴土地出让金票据补偿土地出让金的50%。

  (一)住宅用房的补偿

  1、住宅用房采取房地分评(土地和房屋分别评估作价),土地按6300元/㎡价格补偿,建筑物、附属物及其装饰装修补偿依照《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附件2、附件3、附件4的规定执行。

  2、沿康庄路、芹政巷、泰安巷两侧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按住宅补偿,被征收人凭工商营业执照获取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并以实际生产经营建筑面积额外补偿300元/㎡。

  3、土地实测面积超出证件登记面积15㎡以下的,补偿面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会同有关方面认定补偿;超出证件登记面积15㎡以上的,补偿面积由榆林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资源规划、财政、执法等单位抽调人员联合调查认定,无证土地参照有证土地在市场价值的基础上下浮3%给予补偿。特殊情况的,以联合调查认定为准。


  (二)商业用房的补偿

  1、沿文化北路每排坐东向西的第一户房屋,确认为商业用房,采取房地一体价补偿。一层临街进深10米内,有建筑的部分按15000元/㎡补偿;无建筑的部分,确认为商业用地;进深超过10米的部分,按住宅补偿。二层房屋按6000元/㎡补偿,三层及以上房屋按3600元/㎡补偿,地下室按3000元/㎡补偿。

  2、沿文化北路土地确认为商业用地的,按已确认的商业用房补偿价格扣除建筑物重置价后予以补偿。

  3、经营性用房的外立面装修和广告牌匾补偿标准根据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水、电、气安装费依据市场价格补偿;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参照《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附件3、附件4的规定执行。

  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商业用途的,按商业用房补偿价格上浮2%给予补偿。已确认的商业用房,无不动产权证书的,在已确定的补偿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扣除200元后进行补偿。

  九、搬迁费

  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给予补偿。

  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停产停业损失按实际生产经营用房建筑面积4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补偿六个月。停产停业损失协商不成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十一、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21日签约,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交回房屋的,每户奖励5万元;被征收人在2019年12月22日至2019年12月31日签约,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交回房屋的,每户奖励3万元。

  十二、相关事宜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缴清水、电费用,交回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产权证明资料及被征收房屋钥匙,搬迁腾空房屋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同时注销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三)被征收人下落不明或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房屋征收补偿款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将房屋征收补偿款依法办理提存公证。

  (四)已签约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的,取消被征收人签约奖励,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公证机构对房屋征收补偿款公证提存,对被征收房屋及房屋内的物品、财产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后,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与租赁户自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按期腾空房屋;逾期未腾空的,取消已签约的被征收人的签约奖励,同时依前款规定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规政策执行。


  十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文化路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N2地块 (一期)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各被征收人、有关单位:

  为加快榆林中心城区建设步伐,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经研究,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决定实施文化路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N2地块(一期),依法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东起航宇路、西至城投公司用地、南起航宇路51排(含51排)、北至永安路范围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二、房屋征收主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

  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七、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1、被征收人应当依法履行义务,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依照评估结果和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2、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4、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榆林市榆阳区文化路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N2地块(一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8日


榆林市榆阳区文化路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N2地块 (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榆林中心城区建设步伐,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为文化路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N2地块(一期)房屋征收主体,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项目房屋征收部门,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街道为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东起航宇路、西至城投公司用地、南起航宇路51排(含51排)、北至永安路。

  三、签约期限

  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四、补偿方式

  该项目房屋征收全部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五、补偿依据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六、被征收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权属证件登记的为主;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有一证的,按有证对待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性质、面积与实际不符的,参照《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执行

  七、估价机构的确定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在榆林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估价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自主、自愿在提供的名单中选定估价机构对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选定估价机构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八、补偿标准

  经估价机构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征收国有划拨土地按照市场价值给予补偿;征收国有出让土地,在市场价值的基础上,凭已缴土地出让金票据补偿土地出让金的50%。

  (一)住宅用房的补偿

  住宅用房采取房地分评(土地和房屋分别评估作价),土地按7800元/㎡价格补偿,建筑物、附属物及其装饰装修补偿依照《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附件2、附件3、附件4的规定执行。

  (二)商业用房的补偿

  沿航宇路第一排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确认为商业用房,采取房地一体价补偿。一层临街进深12.7米以内,有建筑的部分按18000元/㎡补偿;无建筑的部分,确认为商业用地,按16300元/㎡补偿;进深超过12.7米的部分,按住宅补偿。二层房屋按6000元/㎡补偿、三层房屋按3600元/㎡补偿。沿洁荣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按住宅用房价格补偿,被征收人凭工商营业执照获取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经营性用房的外立面装修和广告牌匾补偿标准根据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水、电、气安装费依据市场价格补偿;房屋装饰装修补偿依照《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附件3、附件4的规定执行。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商业用途的,按商业用房补偿价格上浮2%给予补偿。

  九、搬迁费

  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给予补偿。

  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停产停业损失按实际生产经营用房建筑面积4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补偿六个月。停产停业损失协商不成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十一、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21日签约,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交回房屋的,每户奖励5万元;被征收人在2019年12月22日至2019年12月31日签约,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交回房屋的,每户奖励3万元。

  十二、相关事宜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缴清水、电费用,交回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产权证明资料及被征收房屋钥匙,搬迁腾空房屋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同时注销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三)被征收人下落不明或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房屋征收补偿款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将房屋征收补偿款依法办理提存公证。

  (四)已签约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的,取消被征收人签约奖励,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公证机构对房屋征收补偿款公证提存,对被征收房屋及房屋内的物品、财产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后,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与租赁户自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按期腾空房屋;逾期未腾空的,取消已签约的被征收人的签约奖励,同时依前款规定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规政策执行。

  十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来源:榆阳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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