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村上坟烧纸时,不慎失火,导致45.11公顷的林地内侧柏、紫穗槐、桑树等树木不同程度受损,其中烧死侧柏3200株。经绥德县林业和物价部门鉴定,被烧毁侧柏为生态公益林,在案发时树苗价值和人工运费共计73600元。
2019年10月22日,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绥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王某某失火的行为不仅构成失火犯罪,并对生态公益林造成了损害,破坏了生态环境,同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在刑事审查的同时,于2019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开展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查。
该案立案后,绥德县人民检察院通过现场调查核实了解案件情况,确定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委托专家提出专家意见,并按照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履行了公告程序。
2019年12月5日,绥德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据悉,该案是绥德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近年来,绥德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认真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打赢三大攻坚战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和贡献。
源 绥德县阳光检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