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9日,由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在府谷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府谷县人民法院支持我院的诉求,判令被告要在榆林市级以上媒体向购买、饮用过其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消费者及生产厂家赔礼道歉,并要求接受“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金342240元。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为追求高额利润,在未依法取得任何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消费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山西杏花村汾酒、四川宜宾五粮液、贵州茅台酒。
该案的成功***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对一些不良生产者、经营者具有警示效应。药品领域安全问题,单个消费者往往取证困难、保存证据困难、主张权利困难,正因如此检察机关基于发挥公益诉讼的救济功能,代表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对消费者权益进行集体救济,防止侵权者逃脱应有惩罚,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众在食品药品领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