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申请人某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府谷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辆、税务、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一时陷入“执行不能”状态,但执行干警仍采取了委托外地法院协助调查、传统线下查控等方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同时发动申请执行人积极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经过执行干警和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努力,申请人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在外地的公司已经停产,大量机械设备随时有可能转移、变卖,同时提出保全查封申请。案件承办人随即对此线索进行核实,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驱车数百公里跨省前往执行地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风机、变压器、装载机等可供执行财产,并告知被执行人相关负责人,如不履行义务将对上述财产进行司法拍卖。
在法院准备处置拍卖上述设备过程中,迫于法院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主动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通过以物抵债的形式偿还了拖欠三年的债务总计149万余元,履行完毕了本案所有执行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