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履行公共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等职责。其提供的扫雪照片、短信记录不足以证明尽到了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付某摔倒受伤后死亡负次要责任。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雪天行走应注意路面结冰,并预见冰滑的危险性,其未尽到自身安全谨慎注意义务是其受伤死亡的主要原因。综合双方的过错责任,法院酌定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付某自行承担90%的民事责任。
由于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系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应对上述款项与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某物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6759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