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上午,绥德县人民法院对延明等29名被告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公开开庭宣判,以被告人延明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以被告人雷艳红、李落落等6人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到五年,并处罚金;其余22名被告人均判处四年十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以延明为首的犯罪组织长期盘踞在绥德县城及周边地区,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了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表现特征和认定标准,应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延明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被告人延明应按照该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处罚;被告人党涛、王鹏、刘小伟、郝磊、雷艳红、李落落、高庆、张昕多次参加该组织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被告人折明军、吴亮亮、王强、马国伟、郝永革、刘震伟、白杨帆、鲍亚东、郑小东、韩建建、李彦利、高翔、薛蛟接受首要分子延明的领导、指挥,并积极参与该组织的犯罪活动,应认定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被告人家属及群众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