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记者从榆林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于2008年启动以来,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参保后建立个人门诊账户,每人每年从缴费额中划拨60元作为门诊医疗补助,用于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和购药使用。2011年起,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纳入门诊统筹范围,同年取消个人账户基金,截止2019年底,城镇居民个人账户基金累计结余200余万元。
2020年2月1日起,我市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辖区内参保居民均纳入普通门诊统筹范围,不设立个人门诊账户,请各县市区医保局迅速通过公共媒体发布公告或张贴宣传通知,限期2020年3月31日前消费个人账户基金,逾期视为放弃,届时个人账户余额将并入统筹基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