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疫情防控】关于第一批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恢复营业的通知

  • 余温散尽 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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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2/24 1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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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关于第一批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恢复营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基层所、机关各科室,县内各经营场所:


  按照中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近期省市县下发的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管理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了既有效阻击疫情,又稳步恢复社会经济秩序,根据2月20日县联防联控领导小组会议和县政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调度会精神,经研究,决定分批逐步恢复经营场所营业。现就第一批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恢复营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按照稳企业、保经济、促发展的总要求,从2月23日开始,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逐步分批恢复我县各行业经营门店正常营业,切实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


  二、第一批恢复营业安排


  对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的分区分级标准,第一批恢复市场主体、经营场所营业安排如下:


  从2月23日起,第一批恢复农资类经营(种子、化肥等)、民生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饰品店、婴孕用品、书店、图文打印店、广告制作、生活服务类(理发、外卖、洗衣、洗车、汽修)、住宿、食品生产业(含各类小作坊)、食品流通业(小卖部)、五金家电、矿用机电设备、化工原料、电器维修业营业。


  除上述行业外,其他行业包括餐饮业(大小餐饮、酒店)、网吧、婚庆、摄影业、美容、洗浴、足疗、保健场所、城乡集市、活禽交易、花鸟市场、装饰装修业、建材市场、KTV、旅行社、棋牌室、台球厅、健身养生会所、美容美甲瘦身店等,与群众生活和县上复工复产规定的厂矿企业联系不紧密的经营场所一律暂缓营业。


  三、有关要求


  (一)各类市场主体、经营场所要主动申请,经登记备案并由片区(辖区)监管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方可恢复营业,未经允许私自营业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各类市场主体经营人员自2020年1月以来未离开榆林,且本人身体状况良好、本人及家庭成员无流行病学史(湖北旅行史、生活史、与当地人接触史)及未接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允许申请恢复营业。针对外地特别是7个重点疫区省份来府务工人员,由市场主体负责人申请有关部门进行核酸检测成阴性后上岗。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转规模企业,这些企业外来员工,可享受政府补贴,免费接受核酸检测,显示阴性后可立即上岗。神木、保德返工返岗人员有关防控措施,按照县上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类市场主体、经营场所营业区要保持开窗通风,原则上不允许使用中央空调。每天早晚自行负责所在经营场所消毒2次,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实行入店人员流量控制,确保营业场所人员密度不得高于5平方米/人,且需保证入店消费者必须佩戴防护口罩,对未佩戴口罩的消费者一律谢绝进入。


  (四)做好进店信息登记工作。各类市场主体、经营场所要安排专人在入口处测量体温并进行信息登记,发现体温异常人员,应立即上报,妥善处置。


  (五)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如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应及时到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并立即停止营业活动,同时向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汇报相关情况。


  (六)各经营场所自觉排查过期商品,及时自行下架处理。


  四、申报程序


  各类市场主体、经营场所完成恢复营业准备后,要及时向市场监管局提交2项申请材料,即恢复营业申请表、工作人员备案表。经过市场监管部门片区(各镇辖区)负责人审核验收并批复后,方可恢复营业。


  五、加强服务指导,强化宣传教育


  各单位、各片区工作人员,要加强对恢复营业的经营门店的疫情防控指导服务,帮助解决困难,推动各经营店严格落实佩戴口罩、早晚消毒、测温检查等日常防疫工作。要加强对企业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让科学的疫情防控理念深入人心,做到安全恢复营业。


  六、注意事项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片区、相关科室要严格落实上述要求,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管控措施,严格执行相关防护制度,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分阶段分类型分行业推进,确保相关行业、企业安全有序恢复营业。各单位、各片区、相关科室要积极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巡查,对上述有关要求落实不力的,立即责令关停整改。各基层所要及时和当地政府协商,参考县局的管理模式,恢复各镇辖区部分行业经营门店正常营业。


  (二)健全工作机制。恢复营业工作仍然按照之前疫情防控工作网格划分执行,各单位、各片区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强化片区(辖区)内疫情防控、营业管理,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做到各片区(辖区)该营业的门店安全营业,不该营业的门店决不开门。


  (三)加强督查检查。县局将在之前下发的文件要求基础上,在推进部分行业门店恢复经营的同时,加强对不得营业门店的督查检查。未经允许私自营业的,将依法予以封停,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确保恢复工作落实落细落到位。


  附件:

  1.第一批恢复营业经营场所申请表

  2.第一批恢复营业经营场所工作人员备案表


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2日

来源:府谷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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