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慕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6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住绥德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绥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5日变更为刑事拘留。经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绥德县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日晚19时许,被告人慕某某在**村放羊的时候,与被害人马某某因开玩笑发生争吵,后被同村的宋某某拉开。
后马某某同被害人薛某某到慕某某家大门外找慕某某理论,慕某某便携带平时杀羊用的刀具来到大门外,同马某某、薛某某发生争吵、撕扯,期间慕某某朝薛某某腹部捅了一刀,致使薛某某受伤住院。将马某某左胳膊、右肩胛处划伤(皮外伤)。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薛某某肝破裂手术治疗符合重伤二级。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被告人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慕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12309中国检察网)
来源:府谷微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