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1日榆林中院二审判决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动物案,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动物罪,分别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法院启动快审快判工作模式,通过远程视频提讯、给辩护律师提供电子卷宗、线上提交辩护意见等方式,快速完成案件审理。
法院查明,2014年3月中旬,上诉人杨某保、原审被告人何某福伙同杨某红(2014年一审判决后死亡)三人驾驶摩托车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出发到榆林市横山县辖区山上非法猎捕猫头鹰20只,其中杨某保猎捕3只,何某福猎捕2只。
3月17日,田某强(已判刑)在运输其所收购的猫头鹰时被靖边县公安民警抓获。3月20日,杨某红通过余某林(已判刑)联系田某强计划出售猎捕的猫头鹰。在田某强的配合下,公安民警将杨某红、余某林二人抓获。杨某保与何某福给杨某红打电话没人接,二人感觉杨某红、余某林可能被抓,遂骑摩托逃回老家。
所猎捕的20只猫头鹰被查获后放生。经鉴定,杨某保、杨某红、何某福三人非法猎捕的20只猫头鹰均为活体,都是普通雕鸮(学名Bubobubo),属鸮形目鸱鸮科,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法院认为,杨某、何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动物保护法,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何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杨某与何某所猎捕的***动物在案发时均为活体,且之后被放生,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二人主动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资源,根据上述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二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