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是榆阳区人,系榆阳区某小学教师、榆阳区某人力资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郝某以能给被害人安排工作及将罪犯提前释放为由,骗取被苏某、周某、韦某、霍某,后将该款用于人力资源公司及日常开销。以上郝某诈骗作案4次,共计46.5万元。案发后,郝某家属已向各被害人全额退赔,并得到各被害人的谅解。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某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被告人多次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郝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