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7日,府谷法院执行局第四团队化解7件涉民生、涉民企工伤待遇纠纷案件,为7名申请执行人执行到位50余万元。
申请人曹某等7人原系被执行人府谷县某矿业公司的工人,2019年7人不同程度患上了尘肺病。发生劳动争议后,曹某等人未能与矿方达成一致赔偿协议,7人向府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曹某等人与矿方达成了和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调解书,内容为: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由矿方一次性补偿曹等人共计127万元。仲裁调解书生效后,时值煤炭市场主体整顿期,矿方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2020年1月,曹某等人向府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接到案件后,府谷法院执行局梳理了该系列案件,向被执行人矿业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进行了释明,矿业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正处于停产整顿期,待生产营业时,按照调解书谋求一次性解决,之后突遭新冠肺炎疫情,公司的生产经营被迫推后,承诺再次成为了白条。
执行人员及时调整了办案思路,并且与矿业公司的负责人郝某进行了多次电话联系,再次重申作为尘肺病人的众申请***益保障的紧迫性,以及强制措施实施对企业的影响。
2020年4月17日,矿方负责人与7名申请人共同来到府谷法院,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不诚信”表示难于理解,坚持一次性履行,执行人员向申请人通报了强制执行实施情况,告知申请人方矿业公司意欲从停业整顿中重启生产而又遭疫情延阻的事实,指出企业集中力量复工复产对于其权益保障的直接意义,在一次性履行不能的现实状况下,提出分期履行且总期限不宜过长的方案。
最终双方采纳了执行人员提出的方案,一致协议先履行40%,剩余60%于3个月内履行完毕。协议达成后,矿业公司立即将案件款50余万元汇入府谷法院案件专户,由法院发放于7名申请执行人。
该系列案件的化解具有典型意义,申请执行人系身患尘肺病的特殊主体,被执行人为受疫情影响且亟待复工复产的之民企,府谷法院执行局第四团队坚决贯彻上级法院加大“涉民生案件”执行力度的政策,同时又秉持善意执行理念,引导并促成双方和解,在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基本保障的同时,给予了对被执行人集中资源复工复产以最大的支持。(府谷法院 霍武星)
来源: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