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宅项目户数在500户以下的,可不配建幼儿园;
● 住宅项目户数在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应配建不少于6个班额的幼儿园;
● 住宅项目户数在1000户以上、1500户以下的,应配建不少于9个班额的幼儿园;
● 住宅项目户数在1500户以上的,应配建不少于12个班额的幼儿园。
新建住宅项目周边已建成公共幼儿园的,应综合考虑幼儿园服务半径和居住人口规模等情况,确定配建方案。
◆ 住宅项目户数在1000户以下的,可不配建幼儿园;
◆ 住宅项目户数在1000户以上、1500户以下的,可减少配建幼儿园班额;
◆ 住宅项目户数在1500户以上的,仍应配建不少于12个班额的幼儿园。
鼓励相邻住宅项目联合配建共享幼儿园,配建幼儿园班额按相邻住宅项目总户数核定。
新建住宅项目配建幼儿园在布局上应独立规划建设,并预留对外的出口和通道,其房屋不得对外销售。
新建住宅项目配建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建设标准》等相关要求。
新建住宅项目配建幼儿园应当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应当与首期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配建幼儿园的新建住宅项目,市资源规划局不予组织规划核实。
新建住宅项目配建幼儿园分摊的土地用途仍为住宅用地。
新建住宅项目配建幼儿园建成后,应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本办法试行期从2020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