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江明在贵州省贵阳市通过向他人购买假冒茅台酒、五粮液酒的包装材料和制作工具后,使用每斤80元的茅台镇散装酒非法灌装假冒53度飞天茅台酒,使用每瓶88元的五粮液1918酒非法灌装假冒52度水晶瓶五粮液酒。后江明通过在糖酒会上发放卡片、通过“企业秀”软件添加企业、公司法人微信等方式推销其生产的假冒53度飞天茅台酒和假冒52度五粮液酒。
2016年12月至案发,江明先后使用刘惠(126257元)、刘厚红(70631元)、蒋某某(948090元)、李某丙(65780元)四人名下银行卡通过德邦物流代收货款、对方打款等交易方式,通过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向李强、李某乙、惠鹏举、崔某某、王某甲等人销售其生产的假冒53度飞天茅台酒和假冒52度五粮液酒,非法经营金额共计1210758元。
从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李强通过微信联系、银行***方式先后从江明处购买假冒53度飞天茅台酒12次共计174箱,购买金额为486360元。2018年1月份,李强以每箱28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江明处购买来假冒飞天茅台酒后销售给许某某6箱,每箱10200元,合计金额61200元;2018年2月份,李强以每箱2800元的价格从江明处购买来假冒飞天茅台酒后向李某甲销售9箱,每箱10000元,合计金额90000元。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江明销售给李强及李强销售给李某甲的茅台酒均属假冒飞天茅台酒产品。
横山法院判决江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10000元;李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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