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天气
可以说是芝麻开花—节节高
根本不想出门
只想开着风扇、吃着西瓜
和自己的床天荒地老
然鹅~作为一名努力踏实勤奋的上班族
这工作还得继续
直到!前几天听到有人说说
这温度要是再高点,咱工资就多了
这又是什么奇奇怪怪的故事
原来这就是咱之前为大家提到的
高温津贴!
并且!最近陕西省人社厅
还发布了新通知!
连发4个月!慕了慕了!
那么这个通知
具体涉及到哪些内容呢?
赶紧跟着小编了解下去吧!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工作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夏季高温天气期间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将涉及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高温津贴支付以及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在35℃以上高温天气
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
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
降低到33℃以下的
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虽然钱少!但也是一份心意~
再次提醒,面对高温天气
大家一定要做好防暑准备
而且要保护自己的权益!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1)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2)企业为劳动者提供的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3)企业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来源:西安本地宝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