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结婚冷静期”上热搜,婚前你要思考点啥?

  • 宏52204
楼主回复
  • 阅读:26524
  • 回复:0
  • 发表于:2021/1/18 8:52:14
  • 来自:陕西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府谷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近日,“上海拟建议设结婚冷静期”登上网络热搜榜,引发网友热烈讨论。


步入婚姻殿堂之前,设置婚姻登记的异议期有必要吗?这种提议在现实生活中可行吗?网友、专家都有不同观点。



资料图:兰自涛 摄


支持or反对

“结婚冷静期”有必要吗?


现代人似乎越来越需要“冷静”,“消费冷静期”、“离婚冷静期”……眼下,“结婚冷静期”也上了热搜。

  

据媒体报道,1月14日,上海律协召开“2021年上海律师参政议政新闻发布会”,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姗姗在发布会上表示,今年上海“两会”拟递交提案,建议保障婚前配偶知情权,大力倡导婚前医学检查,探索建立婚姻登记异议期,即婚姻登记生效前,给予配偶获取信息披露的知情权。

  

“婚前没有做强制性的婚前检查,实际上,对于双方真实信息的了解非常有必要,不然会出现婚姻无效的情况。是否可能设置结婚冷静期限,保障双方的知情权。”徐姗姗称。

  

此消息一出,“结婚冷静期”的概念迅速登上了网络热搜榜,网友有赞同也有怀疑。

  

支持者认为,婚姻是人生大事,无论是离婚还是结婚都需要冷静、理性,倡议“结婚冷静期”正是对婚姻负责。





“不愧是上海!这才是对婚姻负责。结婚冷静了,离婚率自然下来了。必要的婚检以及配偶的知情权,应该补上!”


但也有不少网友担忧:“离婚冷静、结婚冷静……现代人是有多不冷静?婚姻问题越搞越复杂,结婚率将再创新低。”

  

“谈个恋爱都想先看一下对方的体检报告,是不是到时候彩礼也能分期?”







同时,有网友还针对这一提议提出了更现实的思考:结婚冷静期出发点是好的,但如果要在现实中推行,需要一些更具体的配套措施。比如,双方应交换婚前体检报告、征信、债务、犯罪记录、婚史报告。

  

不过也有声音认为:“如果这些都需要用一纸证明来建立信任,那两人的感情就真没到该结婚的地步。”



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汤彦俊 摄

  

“结婚冷静期”在倡议什么?

男子婚前隐瞒艾滋病 依《民法典》撤销婚姻关系

  

事实上,网友们对于“结婚冷静期”的讨论早已开始。

  

“这一说法也许是基于对‘离婚冷静期’的对等探索得出。”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璇向中新网记者表示。

  

专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多年的李璇认为,此次上海的政协委员关于设置“结婚冷静期”的观点,特别强调了婚前医学检查以及保障配偶的婚前知情权,这可能是基于一些现实案例的思考。例如,近期,上海出现首例适用《民法典》新规撤销婚姻关系的案件。

  

在该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20年6月,李某怀孕,双方登记结婚。后江某向妻子坦白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尽管李某并未被传染,但她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上海闵行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经审理,上海闵行法院依据正式实施的《民法典》,支持了原告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李璇表示,重大疾病是直接涉及生命权、健康权的重大事项,《民法典》之所以将其列为撤销婚姻的法定理由,正是考虑到重大疾病或许会危及他人,乃至整个社会群体的健康安全,需要用最高的强制手段规制,了解配偶健康状况。

  

不过,对于“结婚冷静期”的观点,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协民法专委会副主任安翔表示,总体来说,这一观点动机是好的,但与《民法典》婚姻制度设计有较大出入,可能会导致公权力对私权事务的介入过度。

  

安翔提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此前曾有过婚前强制做医学检查的要求,但那是因为考虑到当时的社会因素,和计划生育政策相匹配。“相关规定已经废止十多年,如果重新设立,是否说明在走回头路?”



资料图:新人办理婚姻登记。重庆市民政局供图

  

婚前彼此需要提供一叠证明?

“结婚冷静期”的现实顾虑

  

1995年6月开始施行的《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其中,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了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

  

在2003出台的《婚姻登记条例》中,不再将婚前健康检查作为结婚登记的前提条件。现实中,各地也不再将婚前检查作为强制性规定。

  

在此背景下,此次“结婚冷静期”对婚前医学检查的倡议是否还具有可行性?针对网友提出“配套建立征信、债务、犯罪记录、婚史报告制度”,又能否操作?

  

安翔认为,从现实的角度来说,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民法典》刚刚落地实施,而且其中已经为配偶有重大疾病的事后救济做出规定,因个案直接修改法律,缺乏可行性。

  

李璇则提出,若要恢复强制婚检制度,不能忽视过去存在的问题。比如,乱收费、程序复杂、不尊重个人隐私甚至是形式主义“走过场”的问题。“必须充分重视这些问题,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制度本身的公信力。”

  

针对网友提出征信、债务、犯罪记录等配套措施,李璇表示,这些信息与生命健康不同,更多涉及的是社会评价与生活质量问题,并非必须以最高强制手段保护的对象。

  

专家还认为,婚姻的基础是爱情,而爱情的基础是信任,总体来说,婚姻是一件私事,公权力如果过多地介入私事,或将引来更多问题。

  

“一方面,如果每件事都必须通过法律事先进行规范,法律将难以承载,整个社会的工作量也将大为增加。另一方面,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介入需要限度,如果结婚也需要提供这么多手续,它将变为行政审批,违背了《民法典》的精神,也失去了婚姻原本的意义。”安翔说。

  

对婚姻中一方可能隐瞒不良财产或犯罪记录等情况,李璇表示,如果当事人隐瞒不良财产状况或犯罪记录,并由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当事人可通过离婚的方式处理。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二维码

下载APP 随时随地回帖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陆
加入签名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