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驾驶员被液压油冲伤致七级伤残中国人保被判赔51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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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2/23 9: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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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高师傅驾驶晋H352**半挂车拉煤至府谷县某煤场,卸煤过程中车辆液压油管突然破裂,喷溅出的液压油将位于车下的高师傅的左眼冲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府谷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府谷支公司”)认为不符合保险事故,因此不予赔付。高师傅将之起诉至府谷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人保财险府谷支公司赔偿高师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共518482.5元。

据了解,高师傅系郭某雇佣的煤车司机,2018年3月12日,高师傅驾驶晋H352**半挂车拉煤至府谷县某煤场,卸煤过程中车辆液压油管突然破裂,喷溅出的液压油将位于车下的高师傅的左眼冲伤。事发后,高师傅先后在北京同仁医院、西安广仁医院住院治疗24天。事发后,人保财险府谷支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高师傅不是车上人员不是司机,保险只承保司机,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事故。无奈高师傅将人保财险府谷支公司以及雇主郭某起诉至府谷县人民法院。

榆林高科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高师傅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高师傅左眼受伤致左眼缺失安装义眼,属七级伤残,面部疤痕10.5cm,属十级伤残。


府谷县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日,郭某在人保财险府谷支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1999版),指定车辆信息为:车牌号:晋H352**。高师傅驾被液压油冲伤属于保险单特别约定中的保险事故。且该雇主责任保险是实名制投保,雇主向人保财险府谷支公司提交了高师傅的驾驶证和保单指定车辆晋H352**的行驶证,人保财险府谷支公司明知雇员高师傅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与实际驾驶车型不符仍同意投保,故准驾不符不能构成人保财险府谷支公司的免责事由。府谷县法院认为郭某与人保财险府谷支公司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1999版)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人保财险府谷支公司应当对高师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府谷县法院认定高师傅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住宿费,共计518482.5元。对于应由郭某承担的高师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避免诉累,高师傅有权直接向人保财险府谷支公司主张,故人保财险府谷支公司应向高师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18482.5元,未超过雇主责任保险金额。

综上,依据相关法律,府谷县法院判决人保财险府谷支公司赔偿高师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住宿费共518482.5元;郭某赔偿高师傅医疗费100元。

因人保财险府谷支公司不服府谷县人民法院判决,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查,一审法院认定的各项赔偿数额均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而且人保财险府谷支公司并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对于赔偿数额计算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华商报记者 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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