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我为群众办实事】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十倍惩罚性赔偿被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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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5/28 8: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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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网售有毒减肥产品被判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近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左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左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判处被告人左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性活动;对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十倍惩罚性赔偿请求予以支持,并判处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购买、食用“伊人瘦”魔变牌减肥胶囊的消费者赔礼道歉。目前,左某某已将122万元惩罚性赔偿金缴纳。

2018年开始,左某某将添加有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和保健食品中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胶囊”包装后,以网络销售的形式向代理商销售,销售额高达12.2万元。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左某某提起公诉,并对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是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网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侵权行为人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金诉讼请求的案件。二审对于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凸显了司法机关对危害食药安全行为“零容忍”的决心,也为检察公益诉讼保护人民舌尖上的安全注入了“强心剂”。

为了解决公益诉讼赔偿修复金的统一收取和管理,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与县财政局沟通,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下为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设立收费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公益诉讼赔偿修复金。该账户的设立,保障了公益诉讼资金专款专用。截止目前,该账户共收到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赔偿修复款等资金共计273.196万元。

为严厉打击食药安全领域犯罪,确保人民群众吃得安全,用得放心,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以“刑事处罚+十倍惩罚性赔偿+公开道歉”的方式对在食药安全领域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利益的侵权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真正起到了办理一案、震慑一方、警示一片的社会效果。

检察官提醒:由于西布曲明成分有一定的抑食减肥功效,一些不法商家屡屡将其加入减肥产品中牟取暴利。食用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产品后,往往会出现口干、心跳加速、失眠、头痛或头晕等副作用。2010年10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国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


(来源: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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