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公司未对职工考核不发绩效奖被诉,法院:公司应补足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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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7/2 16: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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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裴某与某印染公司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签订岗位聘用协议,约定裴某岗位不变,工资变更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月绩效工资和年度绩效奖金)相结合的分配办法,经每月公司考核满足一定条件后可取得相应比例的月绩效工资。2019年10月4日,裴某向印染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因印染公司未按约支付绩效奖金,引发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印染公司未对职工进行考核,应认定印染公司故意阻止考核条件成就,视为条件成就,即裴某符合取得绩效工资条件,印染公司应按照每月工资标准20000元补足裴某工资差额。

法官表示,绩效奖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超额劳动或增收节支实绩所支付的奖励性报酬,是劳动者收入的组成部分,劳动者对此具有合理期待,用人单位应根据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及时发放绩效奖金。本案双方争议的为月绩效奖金,印染公司应按月及时组织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考核周期期满后发放相应绩效工资。但印染公司长期不组织考核,借此不予发放绩效工资是一种不诚信行为。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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