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婚外情致一家四口遇害案”二审维持原判:行凶男子死刑,其妻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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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7/22 10: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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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引发广泛关注的“婚外情致河南一家四口遇害案”二审近日宣判:河南省高院维持鹤壁市中院一审对刘某某的死刑判决,对刘某某妻子李某某有期徒刑12年判决。7月20日傍晚,刚刚拿到二审判决书的死者家属称,他们对二审判决难以接受,一起商量后将决定是否申诉。


(遇害人陈某某和妻子的婚纱照)

婚外情引发血案

清晨家中多人遇害

2020年2月27日清晨,河南省鹤壁市淇县某镇发生一起凶杀案:陈某某一家四口在家遇害。遇害者包括陈某某(殁年26岁)、陈某某的妻子庞某某(殁年27岁)、陈某某的母亲王某某(殁年51岁)、陈某某和庞某某的小女儿陈某(殁年11个月)。案发时,陈某某4岁多的大女儿因为在另一个卧室睡觉逃过一劫。

“凶手是夫妻俩,鹤壁人,男的姓刘,女的姓李,都是1986年出生。”遇害人庞某某的哥哥告诉华商报记者,女凶手是他妹夫陈某某之前在饭店工作时的同事。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初,被告人刘某某得知妻子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婚外情,对此事耿耿于怀,逐渐产生要杀死陈某某一家的想法。

2020年2月26日晚,刘某某提议和李某某一起去杀害陈某某,李某某表示同意。2020年2月27日7时许,刘某某、李某某购买两把刀后来到陈某某家,刘某某持刀将陈某某一家四口杀害。

二人驾车离开现场后,刘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小区门口等待,后被赶到的民警带至公安机关。

刘某某归案后供述(辩解):2020年1月初,其发现妻子李某某和陈某某有暧昧关系后很难受,两次让李某某将陈某某约出来,拍了陈某某两砖、打了六七棍。后李某某说她和陈某某发生过性关系,刘某某盛怒之下产生了杀死陈某某的想法。

李某某供述(辩解):她之前曾和陈某某在当地某餐馆工作,陈某某是厨师,她负责收银。随着联系增多,2018年8月底的一天,两人第一次发生关系,之后一直维持。案发当天,刘某某作案时,她曾多次阻止刘某某行凶,“夺刀时自己的手也受伤了”。


(陈某某和家人生前照片)

行凶男子一审被判死刑,其妻12年

检察院抗诉

庞先生介绍,2020年10月3日,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李某某犯故意***罪,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某的女儿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101万余元的民事赔偿;庞某某的父母、大女儿提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276余万元的民事赔偿。

2020年11月25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其不是和李某某共同犯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但提出刘某某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李某某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鹤壁市中院认为,刘某某虽有自首情节,但其滥杀无辜,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2020年12月8日,鹤壁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计13万余元。

“李某某是主谋,判处其12年有期徒刑明显偏轻;另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数额明显偏低。”一审宣判后,死者家属不服,民事部分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向鹤壁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庞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案发后,被告人家属既未看望慰问被害人家属,也未就民事赔偿与他们协商,至今没有赔偿死者家属一分钱,希望二审法院依法严惩凶手。

收到死者家属抗诉申请后,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称:被告人李某某与陈某某发生婚外情的行为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李某某多次参与预谋杀害被害人并告知刘某某被害人的家庭情况,案发当日又和刘某某共同购买作案凶器,带领刘某某到被害人住处,在本案中起到重要作用;李某某和刘某某的共同犯罪行为造成4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综上,鹤壁市中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2年量刑明显不当。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鹤壁市人民检察抗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重要作用,参与犯罪全过程;本案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应依法严惩;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某为主犯,却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量刑明显偏轻。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某虽主动投案,但到案后作出虚假供述干扰司法活动;其行为虽系自首,但本案造成4人死亡,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其虽有阻拦刘某某的行为,但没有积极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其作用虽然比刘某某较小,但同为共同犯罪的主犯。一审判处刘某某死刑,李某某有期徒刑12年,属于量刑不相适应,全案量刑不均衡,建议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河南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二审维持原判

死者家属称难以接受

庞先生介绍,2021年4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华商报记者获悉,一审宣判后,李某某未上诉,刘某某上诉称:被害人陈某某对引发本案存在重大过错,其作案的整个过程都是为了测试李某某是否真的回心转意,并非有预谋***而系激情***;其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重。

河南省高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与一审相同。河南省高院认为,被害人陈某某作为有妇之夫与有夫之妇李某某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对引发本案负有责任;但陈某某的母亲、妻子、女儿并无任何过错,刘某某将上述3人杀害实属滥杀无辜......原审判处其死刑并无不当。

河南省高院认为,李某某依法应认定为主犯,但其毕竟没有亲自实施持刀***行为,且在刘某某取钱、刘某某见到其家人、刘某某捅刺被害人时有3次阻拦行为。虽然其阻拦行为未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依法不属于犯罪中止,但该情节在量刑时应予充分考虑。

另外,作案后,刘某某打110报警,李某某和刘某某一起等待公安人员到来将其控制,属于自动投案。到案后,李某某按照案前与刘某某商量的“二人一起死”的口径未在第一时间全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向公安人员谎称其本人也持刀捅刺了被害人,但其说谎与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为开脱罪责而说谎不同,其是为了加重自己的罪责而说谎。而且,李某某在公安人员掌握事实真相之前又主动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自首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本案中,刘、李二人虽均为主犯,但二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故意程度、具体犯罪行为存在较大差异;尽管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但二人责任承担仍应有明显区别。另外,被告人李某某婚内出轨对引发本案具有原因力、也负有责任,但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对引发案件负有责任”往往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认定,而“被告人对引发案件负有责任”通常并不作为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认定。“被告人对引发案件负有责任”如果反映出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对更深、更大,则会对量刑有一定影响。

本案中,李某某的出轨行为应受到道德谴责,但并不能反映出其犯罪的主观恶性更深、人身危险性更大,故不应作为对其从重处罚的理由。

综合考虑李某某具有阻拦刘某某犯罪的行为和自首情节,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比刘某某明显要小,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遵循罪责刑相适应、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统筹考虑刑罚所具有的惩罚犯罪分子的特殊预防功能和警示社会的一般预防功能,原审量刑无明显不当。

河南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近日,河南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我是7月20日下午从鹤壁市中院拿到二审判决书的,我们对二审判决不能接受。”庞先生说,是否申诉,他要和家人、律师好好商量一下然后决定。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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