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经常串门引起不满陕西俩妇女大打出手致一人轻伤

  • MJID1599000132
楼主回复
  • 阅读:4387
  • 回复:0
  • 发表于:2021/9/1 9:48:54
  • 来自:陕西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府谷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两女子因串门聊天引发矛盾,进而发生厮打,致一人受伤。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鱼某某均系三原县陵前镇某组村民,鱼某某常在周某某家串门(与周某某婆婆聊天)引起周某某不满。2020年8月5日左右,周某某在自家地里说嫌鱼某某去她家,此话被鱼某某得知后,2020年8月7日,鱼某某见到周某某就质问周某某为何骂她,二人发生口角,继而在周某某家门口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鱼某某倒地,周某某也倒地并骑在鱼某某身上,二人继续厮打,后被人拉开,致鱼某某受伤。经陕西咸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鱼某某外伤致腰2、3、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属轻伤一级。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周某某共计赔偿被害人鱼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鱼某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鱼某某发生矛盾,后二人相互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致被害人鱼某某受伤,经陕西咸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情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此次犯罪因邻里纠纷而发生、且属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对其意见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二维码

下载APP 随时随地回帖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陆
加入签名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