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父亲倒车不慎轧死亲儿子,向保险公司索赔……法院判了:1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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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10/10 15:33:54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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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开车

一些“老司机”可能会表示

这不就是小菜一碟?

然而,有时一个不经意

就酿成了大祸

日前,上海一位父亲就因一个疏忽

受到“血的教训”

倒车时不慎轧死自己两岁的儿子

之后,他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2020年8月

上海市民吴先生从家里出发

准备驾驶小车外出办事

没想到,车辆起步的时候

自己刚满2岁的儿子小吴

正好在车旁玩耍

然而

吴先生并没有留意到这一情况

驾驶车辆不慎轧到儿子

最终,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吴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并致颅脑损伤。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小吴无责任。

对于这样的判定

吴先生夫妇表示不认同

他们认为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于是,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吴先生夫妇认为,涉案车辆登记于吴先生妻子名下,涉案车辆由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138万余元。


这下,保险公司不答应了!

明明是吴先生自己的责任

为什么让我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小吴是被保险人吴先生的家庭成员,吴先生既为加害人,又是赔偿请求权人,身份竞合,吴先生不应该作为原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且事故发生在吴先生家门口,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不应该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范畴。

即便认为保险公司应作出赔偿,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监护人,并没有尽到相应的看护义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

小吴妈妈表示:

对于吴先生作为加害人的赔偿义务

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

进行赔偿

不足部分免除吴先生的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和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诉讼主体合格。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母亲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

保险公司以小吴为驾驶员家庭成员为由拒绝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案件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过错在于机动车吴先生操作不当,吴先生夫妇疏于监护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结合案情酌情确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

赔付原告11万元

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

按责80%赔付100万元

再三提醒:

驾驶机动车时

在车辆起步、行使、停车等

各个环节均应高度注意

不可掉以轻心

(来源: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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