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不到10分钟连撞三人,男子肇事逃逸14小时后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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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10/11 16: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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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东坑中队民警连续奋战14小时,成功侦破一起连环交通肇事逃逸案,有力的打击了逃逸者的嚣张气焰,维护了法律权威和社会正义,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10月5日19时52分许,降雨天气,正在307国道巡逻的交警大队东坑中队民警接到指挥中心指令称:靖边县东坑镇毛团村,一辆农用车撞伤行人后逃逸,现场有人员受伤。接到指令后,东坑中队民警迅速前往事发现场。正当民警赶往现场途中,20时00分许,又接到指挥中心指令,有路人报警称:靖边县东坑镇东胜村一路段,路边有一辆摩托车倒地,一人被撞伤,肇事车辆逃逸。

接到报警的民警很诧异,东坑毛团村和东坑村相邻,同时两起肇事都在东金路,前后相差不到十分钟,会不会是同一人所为呢?民警迅速前往事故现场的同时,联系了急救车前往救援。

到达东胜村事故现场后,民警协同急救人员将受伤的一名男子带上救护车后,立即前往毛团村事故现场,在相距1公里多的毛团村事故现场,有一男一女受伤,在将三名伤者送上救护车后,民警开始认真勘察两个事故现场。


通过勘察,在毛团村事故现场仅有几片玻璃碎片和银色的车辆前保险杠碎片,现场目击者称肇事车辆为一辆银色的货车。随即办案民警走访查看附近监控录像,初步判断撞伤两个行人的车辆疑似一辆银色轻型栏板货车。接着在东胜村事故现场,民警通过拼凑现场散落物,该散落物疑似为一辆货车的后视镜(黑色),伤者也因天黑下雨,视线不清,又受了惊吓,说不清事故情况。这和之前调取监控显示的银色货车有明显不同。


难道不是同一辆车所为?民警心中不禁疑惑。为尽快破案,办案民警冒着大雨,连夜调取了事故现场周边大量的监控资料,走访了周边居民和过往群众,但因雨夜事故现场附近监控设备效果不好,加之该路段行人较少,未能发现有价值的线索,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民警只能调整办案思路,将案件的侦办重点集中在两个事故现场的散落物上,通过拼接散落物,民警发现散落的后视镜比一般的小货车后视镜都大一些,后视镜分两块,一块较大,另一块较小,且安装在同一块后视镜内,此类后视镜特别少见,怀疑是一辆类似于五菱牌或者长安牌轻型栏板货车的后视镜。

次日早,办案民警立即前往东坑镇相关车辆经销商处,试图找到与其相吻合的车辆。在大量排查比对后,终于确定嫌疑车辆为一辆2020年11月后生产销售的长安牌轻型栏板货车,同时,办案民警将另一个现场散落下的碎片与该车型对比,发现完全吻合,至此民警怀疑的两起事故同一辆车所为进一步得到了验证。

办案民警根据这一线索立即行动,调取辖区内此类机动车数据,通过筛选比对,走访调查,排查分析,一步步缩小嫌疑车辆范围,最终确定2辆车辆有重大嫌疑,一辆位于东坑镇东胜村,一辆位于东坑镇伊当湾村。

办案民警继续开展排查工作,在排查东胜村乔某某所有的陕KH牌号轻型栏板货车时,发现乔某某妻子反应异常,且在其家中未见到乔某某和嫌疑车辆。民警通过电话对乔某某询问,其称该车在他哥哥家,民警立即前往比对,最终在乔某某哥哥居住的小区内找到了涉嫌肇事车辆,通过比对确认无误,依法查扣了肇事车辆,并将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乔某某成功抓获。


面对确凿的证据和民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教育下,乔某某对其发生交通事故未及时报警保护现场,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事实供认不讳。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肇事嫌疑人乔某某给予了处罚。

交警提醒:发生事故的那一刻是失误,而逃跑的那一刻就变成了故意,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牢固树立守法意识,在遇到交通事故时,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警,切莫心存侥幸驾车逃逸或弃车逃逸而铸成大错。


(来源:榆林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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