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原创]祸国殃民贻害万年-全民学英语!!!

  • 程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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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1/4/7 9:46:55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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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人在搞科研,中国人都在学英语,所以中国科技落后,所以中国人永远都要学习美国的科学技术。      教育部将英语列为小学、中学、大学必修课,并将英语列为职称评定、公务员考试必备项目,这一做法攸关全民的受教育权利、个人发展权利、社会评价、荣誉权利,而这种对国民的教育又涉及国家主权,因此这是一项十分重大的行政行为,我们有必要在此进行探讨:
      1、教育部要求全民学英语,其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2、教育部要求全民学英语,其行政行为实体是否合法?
      笔者经检索相关法律和事实,认为教育部要求全民学英语,这是教育部制定的行政规章,是一个立法行为,是一个抽象的行政行为,该行为祸国殃民贻害万年,理由如下:
      一、程序违法。
      1、教育部无权立法要求全民学英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35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明确教学内容的设置是教育部的权限,学校是依据教育部的指示开展教育活动。但是,这是否就意味着教育部有权立法要求全民学英语呢?
      答案是否定的。是否要全民学英语,这是牵涉国家主权的重大事项。当年日本侵华时,其在占领区学校实行的第一项行为就是要求学生必修日文、不修汉语;1870年普法战争时普鲁士占领阿尔萨斯和洛林的第一件事就是要求割占地必修德语、弃学法语(我们都学过的《最后一课》)。
 
   因此对国民的教育权这是国家主权行使的范畴,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一)的规定“国家主权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因此,是否要全民学英语,只能由法律来规定,教育部门无权以部门规章对此进行立法。
      2、教育部该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违反《立法法》。
      依《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58条、74条规定“部门规章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显然教育部以主观臆想制定该部门规章时没有经过该程序,没有向社会公布,没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没有听取有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因而程序是违法的。
      依《立法法》第56条规定“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显然,中国国民的英语教育经历了二十年的发展,将该重大事项制定法律的时机早已成熟,依法应予制定法律。
      依《立法法》第87条的规定“部门规章超越权限的、违背法定程序的,应予改变或撤销”,因此教育部的该项规章应予撤销。
      二、实体违法。
      (一)、该规章危害国家整体利益。
      依《立法法》第4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该行政行为浪费了国家和社会的巨大人力物力,徒劳无功。中国自开展英语必修教育以来,全国人民都有学英语,但十三亿人学英语,90%的人都用不到英语,因为用不到,所以90%的人英语学了也和没学一样,其最终的结果是令学生们将80%的时间用在根本用不到的英语上面,意味着全国人民的青春和时间都花费在了这个用不到的英语上面,人力和物力的浪费十分严重。
      (二)该规章违背科学发展观的原则,严重妨碍了中国的科技进步。
      依《立法法》第6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教育部将英语列为必修课,令国民减少了在数学、物理、化学等自然科学方面的学习时间,其学习效果大打折扣。相比于英美国家的孩子,我们的数学、物理、化学科学能力水平较低,就是因为他们不用将英语列为必修课,他们的学习时间较为充分。
 
    与此同时,大量的在科技创新方面有潜力的人才,由于缺少英语方面的爱好,而丧失了学习深造的机会,无法成为有用的人才。而科研工作者为了获得科研人员的资格,不得不费神费力去学英语,减少了在科研方面的时间投入,从而使研究成果大幅减少。
      (三)该规章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限制了国民的个人发展。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38条规定“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将英语列为必修课程,显然违反了“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规定,因为英语水平不是必备的。
      公民进行社会交往不需要英语(有汉语就够了),衣食住行不需要英语,品德修养不需要英语,科学研究不需要英语,国民幸福不需要英语。英语并非必备,就象公务员是为说汉语的中国人服务一样,而不是为了给说英语的外国人服务的,所以他们不需要讲英语。如果外国人要来,让他们学汉语好了,实在不成,让他们请翻译好了。
      但对普通国民来讲,要想升学,就得学好英语;要想考公务员,就得学好英语;要想取得大学学位证,就得学好英语;要想评职称,就得学好英语;要想搞科研,就得学好英语。因此,国民的个人爱好、专长完全被忽略,导致了缘木求鱼的结果。
      (四)、该规章违反宪法精神,令国民幸福感大幅降低。宪法序言第一条“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我们中国的历史悠久,文化光辉灿烂,我们自有的语言也是世界上最优美的语言,以汉语为代表的中国语系代表着人类历史上先进的人文精神。
      历史经验证明,将他国语言列为全民必修课的(或所谓双语国家)国家均是无本国语言、或原是殖民地而被君主国强制所为。当年日本侵华的时候,也是强制中国人学习日语,以期令中国人丧失自我文化渊源,丧失民族归属。所以,当他国语言的重要性超越自有语言的时候,身为一个中国人的骄傲也就丧失殆尽了。本来我们生活在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而教育部的行为却告诉我们自身的语言、我们的父辈祖辈所使用承袭的语言是世界二流的语言,令国民终日生活在种族落后的惴惴不安中,无法获得可靠的幸福感。
      (五)、该行政行为制造了崇洋媚外的社会评价标准,违反了“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道德观。教育部门将英语列为必修课,其错误的行为制造了这样的社会评价标准:
      1、英文好=个人能力强;
      2、英文差=个人能力差;
      3、英文差=个人品味差;
      4、会说英语的人都是上等人,不会的都是下等人;
      5、母语是英语的都是上等人,母语非英语的都是下等人;
      6、英美国家的人会讲英语,是上等人;
      7、中国人讲汉语,是下等人;
      8、英美先进民主,中国落后愚昧;
      9、出国去英美的都是精英,未出国的都是垃圾。
      前述社会评价标准将中国变成了是非颠倒、价值错位的社会,外国的月亮比中国的圆,英美人放个屁都比中国的香油有味道,国人无法以身为中国人为荣。
      ***主席的“八荣八耻”教导我们要以热爱祖国、崇尚科学为荣,教育部门给我们的观念是“我们的语言是差的,中国人是差的”,这叫我们如何以热爱祖国???
      因此,教育部门将英语的地位高悬于顶,造成了祸国殃民的恶果。
      三、为什么不应把英语列为必修课。
      (一)教育的目的。首先我们应明确教育的目的,我们的要求是德智体全面发展,这一点没错。品德教育是第一位的,身体强健是重要的。就智的方面来说,数理化是自然科学方面,起着增长人与自然斗争技能的作用;汉语是我们身为中国人的主要特征,汉语是我们一切社会生活的载体,因而也是必需的。而英语显然并非必需。
      (二)英语的功用。英语是中国人与外国人交流的工具,但并非交流的唯一工具,中国人与外国人交流可以用法语、用俄语、用西班牙语、用日语,当然也可以用汉语,所以英语不是必需的。
      因为英语是交流工具,所以要全民学英语?照此逻辑的话,法语、俄语、西班牙语都应当列为我们的必修课,全民都应学。所以这个逻辑是讲不通的。
      因为英美国家技术先进,所以要全民学英语?技术跟语言有什么关系呢?别国的技术先进,可以直接把他们的技术借鉴过来就好了呀,由优秀的翻译人才做这件事就行了呀,为什么要十三亿中国人每个人都去做呢?所以学不学英语跟技术先进与否也没有关系。俄罗斯没有将英语列为必修课,人家在军事科学技术方面的成就不也是卓越非凡吗?
      我们国家要国际化,所以要全民学英语?这更是一个愚蠢的逻辑,我们中国人过自己的生活,生活是我们自己的,我们为什么要管别人那么多。别人生活在别人的社会里,我们为什么偏要凑上前去搞什么国际化?为什么老喜欢热脸贴冷屁股呢?!
      (三)学英语的结果。学了英语,国人最终将英语做了什么用处呢?
      1、80%的人是没有学好英语的;
      2、学了英语的人中90%是用不到的,学无所用;
      3、然后就是学好英语的部分人留学英美,然后移民了,一去不复返了;
      4、更多的科研人才因为学英语,他们没有时间去搞科研,所以也闲着了。
      综上所述,教育部门强令全民学语言,这一行为违宪、违法,祸国殃民、贻害万年。
      有志之士应尽快请有关部门废止这一做法,亟拯斯民于水火之中!!!

  
  • 本村人
  • 发表于:2011/4/9 20:22:24
  • 来自:陕西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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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 哈,谁能把这些理论给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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