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住建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住建房【2007】258号)、《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11】42号)和《榆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榆政办发【2005】11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新区经济适用住房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房源、选房方式与销售价格 本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位于新区综合服务区,房源共计804套。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采取抽签方式进行选房。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本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以60㎡为标准, 60㎡以内(含60㎡)按基准价2600元/㎡计算;60㎡以外的部分,按基准价4900元/㎡计算。
二、申报对象 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2011年1月1日前登记的府谷县城镇和集镇非农业户口的已婚人员或2011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已婚人员(包括县级和县级以上统一安排的公益性岗位、大学生村官、见习生等);
(二)县城无房或现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5㎡;
(三)属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
凡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本次所售经济适用住房。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三、申报时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申请人提供离婚证***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二)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由工作单位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当前住房情况与上一年度收入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由实际居住地所在镇(社区)提供其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当前住房情况与上一年度收入证明。
(三)县房产管理机构提供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现有房屋产权证明。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由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提出购买申请,填写《府谷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初审。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对其收入情况和住房状况负责初审;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及其配偶实际居住地所在镇(社区)负责初审。情况属实的,由单位或镇(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三)申报。初审通过后,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作为一个申报单位进行上报;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实际居住地所在镇或社区服务中心为一个申报单位进行上报。申报单位负责将所有申报对象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报送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并将纸质申请资料、汇总表及汇总表电子版一同报县住建部门。
(四)审核及公示。
县住建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完成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如有投诉或异议的,由县住建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和复审,对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由申报单位通知申请人。
对用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家庭和单位,取消相关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并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申报时间和注意事项 我县新区经济适用住房申报工作从即日起至2014年9月6日止。各申报单位要立即开展申报工作,安排专门人员到府谷县住房保障中心领取《府谷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拷贝汇总表电子版;严格按照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整理汇总和内部公示后,将有关资料上报府谷县住房保障中心,逾期上报将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8712854 8712872) 特此公告
? (文章来源:府谷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