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他是今年高考最火的人

  • 北方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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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5/6/8 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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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为调查一个高考替考组织的运作情况,南都记者卧底潜伏,同意为该团伙参加2015年高考,并提供了一张本人真实照片和虚假身份信息(包括姓名,籍贯,年龄,学历和专业等),成为其“下线”。临考前夕,该团伙所发放的“准考证”均为学生的真实信息,只是将身份证、准考证的相片换成了替考者的相片。

今天(7日)上午,包括南都记者在内的多名“***手”在江西南昌一些高考点参加考试,湖北个别高校多名大学生也加入其中,试图通过充当“***手”牟利。目前,南都记者已向当地警方报案,教育部表示,已责成江西方面迅速调查核实情况,并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时间,舆论哗然,该卧底记者被推上了争议的风口浪尖,成为今年高考最先火起来的人。



7日下午2时许,在微信朋友圈,疑似南都卧底记者发布朋友圈发布暗访动态。



记者暗访可以走多远,在多大程度上可能“僭越公权”?此类暗访,会不会造成媒体的特权与异化?此类暗访,由于记者卷入了事件进程,有没有可能损害新闻的客观和中立?记者行为的合法性如何保证?

社会发展日趋复杂,必然会带动新闻报道的复杂化,对于隐性采访这样特殊的采访方式,如果没有专门法律的规范,那么每次使用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都是“摸着石头过河”,随时都有触犯法律的风险。随着新闻媒体的不断壮大发展,传播媒介和传播内容的多元化,新闻侵权案件不断发生,新闻法律法规的独立与完善成了新闻界与法律界的“当务之急”。

从法律上说,南都记者卧底,主观上没有替考意图,但是客观上还是扰乱了考试秩序,属手段瑕疵,存在风险,有悖于新闻职业道德。

记者暗访,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监督公权与维护公共利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首先必须肯定。即使在信息公开与行业自律已做得非常好的英美国家,暗访有时也会在调查报道中被采用。尽管这种做法在西方同行看来确实是充满道德风险的。





但是,隐性采访是有“原罪”的,它天然地和“诚实”、“尊重他人”这些道德准则相冲突,因而常常让记者与媒体陷入两难境地中,即为了道德的目的,是否可以用不合道德的手段来实现?

新闻媒体的职责本质就是向受众传达真实有效的信息,其力量来源就是真实、客观、公正、平衡,在采访与报道中,越与真相的距离相靠近,就越能取得受众对于新闻媒体的认可。但是诸如伪造证件、***导采访的性质就如同以欺骗换取真相。所以记者在采用隐性采访这种手段时,要更加慎重的考虑其道德成本。

尽管只要暗访报道是揭黑反腐等内容的,公众还是理解甚至欣赏的,但人们也越来越怕记者,以不和记者说话为处事原则。尽管没有查阅到可靠的调查数据,但作为媒体中人,能够感受到媒体在公众心目的公信力也在下跌。

尽管原因众多,但一些媒体滥用暗访应是原因之一。特别是娱记们的偷拍暗访,是被人诟病的源头之一。发达国家公共媒体的职业规范难以学到或者难以实施,但西方娱乐化的狗仔队,我们有些记者却是学得很像,一些暗访行为遭受了无辜明星们的谴责。有一些市场类媒体,动不动就“记者深入桑拿中心”、“换妻俱乐部”等所谓暗访,完全是以此为噱头,兜卖黄色新闻与煽情新闻,实则是一种严重的暗访滥用,在职业伦理上缺乏正当性支持,已经被网民称之为“妓者”。

更有甚者,某些卧底记者实际上是“以违法的手段制止违法”。

2005年,南京一名女记者卧底盗窃团伙四天三夜,亲身参与偷盗自行车多辆,上演了一场“无间道”。女记者固然勇气可嘉,然而,为了采访而犯罪却突破了新闻工作者的行为底线。

“这名女记者的行为涉嫌犯罪无疑”,办案检察官事后表示,“新闻记者的采访活动只能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进行。揭露真相的目的是为了打击犯罪而不是制造犯罪,如果再作一番利害权衡,这种制止违法犯罪的成本是不是过于昂贵了,而这种所谓的‘制止’是不是也丧失了原来的意义。”此种作为违反了最基本的诚信原则,同时容易引发记者的***导行为,造成策划新闻、操纵事态的嫌疑。

而且,暗访这把刀用多了也就钝了。某种程度上,以频繁使用“卧底”的方式获取信息,只能证明记者不够勤奋和努力,采访走了捷径。高频率地、不恰当地使用会误伤到无辜的人,侵蚀掉新闻界的公正。

所以,暗访尽管可作为伦理学上的暂时“权变”,但并非是“乱变”。它须是一种为达到道德目的而不得不为之的“必要的道德过错”。对它的采用须有严格的边界,不可逾越的规则。

暗访不适用于任何私人领域和私人利益,只适合于和公共利益高度相关、对公共利益可能或已经构成侵害的问题。





因此,确立以下这些暗访的基本规则很有必要:

其一是“最后选择原则”或“不得已原则”,即暗访只能作为次优考虑。

世界各国新闻采访的操作规范几乎都认为:隐性采访手段是属于有前提、有条件的采访手段,只有“穷尽一切采访手段无法获得信息、此事件与重大公共利益相关”时,方可使用。

其二是“合法性原则”。

暗访的道德过错尚是在受众与法律容忍范围内的,但法律过错是不可能享有赦免权的。

其三是“最小伤害原则”。

隐性采访有大范围的禁区,暗访不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涉及国家机密、不得涉及与公共信息无关的个人隐私、不得违背保护未成年人和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涉及商业机密。

由于暗访天生带有道德过错的权变之策,所以尤要注意降低对被访者的伤害。暗访记者应当尊重受访人,即使被暗访者事后发觉被“骗”了,也要让其明白记者确是出于公心和公共利益之需。

其四是“公开回应原则”。

隐性采访应有相应程序:包括实施前的批报程序及相关保护措施、报道时应向公众解释和说明为什么采用这种方式。记者卧底替考一事,作为隐性采访的实施方,南都有必要完备回应相关细节。

相对于其它采访方式,暗访获得的信息容易单面化和片断化。如果事后发现,报道确有不够客观与全面之处,应该充许被暗访对象申诉,对其言之有理的观点与解释应给予更正纠错。这即是报道的客观立场延伸出来的职业行为,也是对暗访天生就有的“道德过错”之救济。

概而言之,暗访就是要坚持一个中心(以公共利益为中心),四个基本点(四大原则),才能保障其道德正当性和法律上的安全性。

附录:在美国卧底采访的法律与道德风险

一桩发生在美国,持续讨论了近10年的案例可以提供一个法律角度的思考。

1992年,美国广播公司(ABC)《黄金时间现场》的制片人接到线报,说北卡罗来纳州食品连锁巨头食狮公司(FoodLion)出售不卫生的食品,包括将过期牛肉与新鲜牛肉一起包装、漂白肉并去味等。制片人认为这是一个极具新闻价值的重大新闻,决定实施卧底采访。

ABC的两位女记者经过上级批准,主动承担了这一工作。ABC为了以防万一,就请另一个州的食品公司老板为记者撰写“推荐信”,还请人培训肉类包装技术,为卧底记者制作了虚假的简历,包括虚假的身份、地址和经历前去应聘。做足功课后,记者获得聘任。

工作期间,两位记者使用微型录音录像设备,记录下了超市店员如何包装肉制品及怎么放置标签,录制的场景包括熟食处理部、员工休息处、办公室等,三周的时间共偷录了45个小时的影音素材。

6个月后,经过剪辑的影像内容在1992年11月5日的“黄金时间现场”栏目播出。

食狮公司在美国的14个州有1100家分店,这一报道所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公司股票暴跌、销售锐减、全国的连锁店面临倒闭危险。于是,食狮公司起诉了ABC公司以及相关人员。有意思的是:食狮公司起诉的诉由并非是“诽谤”,而仅针对ABC获取信息的手段,诉ABC欺诈、违反忠实义务、非法入侵、不公平贸易手段,要求支付巨额赔偿。

北卡地方法院于1997年1月判处食狮公司胜诉。陪审团要求ABC支付补偿性损失赔偿费1402万美元和惩罚性损失赔偿费550万。1997年8月,法院将惩罚性损失赔偿费减至31.6万美元。

1997年7月23日,《纽约时报》对这一判决进行了报道,标题是《食狮公司获赔550万美元的判决引起讨论》。其中提到:许多记者质疑这一判决,因为长期以来,秘密的拍摄手法都是电视台揭露重大的与公共政策和公共健康事务相关事件的必要手段。

媒体的专家也对判决持质疑态度:这一判决有一个潜在的问题,它可能让调查记者寒心,并且使媒体报道后退。但同时更多的人支持这一判决:电视台对卧底的方式有过度使用的趋势。

陪审团成员在接受采访时说:在持续6天的讨论中,陪审团曾两度陷入僵局,最后取得共识是:支持调查性采访,但对ABC的具体方式并不赞同。基于这一矛盾,他们认为对ABC的罚款可以从1美元到1亿——具体数字并不重要,惩罚行为本身也不是目的,而只是希望媒体引以为戒的手段。

有趣的是,获胜方食狮公司的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说:我们的期待其实与钱无关,我们所看重的是:“ABC应当遵守这个国家人人都遵守的法律。

但故事至此并没有结束。ABC对地方法院的判决不服,提请上诉。

1999年10月20日,美国第四巡回上诉法院(里士满)重新审定地方法院的判决后,仅支持了其中两项诉由,“对雇主有不义之举”及“非法侵入”,驳回了地方法院关于“欺诈”、“不公平贸易手段”的内容,虽ABC最终败诉,但惩罚性赔偿降为2美元。

从这个案例的发展过程来看,法官在“新闻自由”和“企业合法权利”的平衡中使用了“利益衡量原则”——努力让各方都有部分胜利,同时,也有部分失败。食狮公司在这一曝光过程中,损失的是商业信誉及股票市值,以及7年诉讼成本;而ABC损失的同样是7年的诉讼成本及差一点的巨额赔偿金,同时,必然的,还有媒体公信。

美国这一案例的审理过程有着不少启示:媒体应遵循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在公开场所对公开活动进行隐性采访。同时,须谨记卧底行为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及周密的安全措施,而且是采访中的“最后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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