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定边两男子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获刑

  • 语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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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8/11/28 10:40:16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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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18年3月,定边县男子刘某、薛某密谋盗割电缆卖钱。两人驾驶车辆在定边县城一家五金门市部购买了绞线剪等物品后,来到延安市安塞区建华镇进行踩点,确认作案目标后在建华镇盗割电缆线两次。之后,两人又以同样的方式在安塞区镰刀湾镇盗割电缆线3次。两人将盗割的电缆线运至定边县一废品收购站变卖,共获赃款1万余元,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刘某、薛某盗割电缆线的行为造成安塞区坪桥镇2户群众通信网络中断7天、镰刀湾镇双山则村81户用户通信网络中断15天。
  安塞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认为,刘某、薛某以牟利为目的,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安塞区人民法院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判处薛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追究。
【检察官说法】
  安塞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检察官张娟表示,在一些偏远地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割电话线、通信电缆等案件时有发生。如果窃取的是库存的或者正在生产、维修中的通信器材,该行为只侵害财产所有权,并不危害通信方面的公共安全,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窃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信设备,如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电缆线,偷挖电线杆等,势必会使不特定单位或个人的广播电视网络通信受阻,这种行为不仅侵害财产所有权,而且危害通信方面的公共安全,触犯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记者点评】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安全与公共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用设施。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维护这些设施的安全与通畅,防止其被盗、被破坏,不仅是专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来源:陕西传媒网-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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