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府谷对近期查获的340余公斤违法生猪产品,进行集中销毁!

  • 语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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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8/12/12 14:35:09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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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33号)要求,我所于2018年12月10日对近期非洲猪瘟防控中查获的违法生猪产品进行集中销毁。


(挖坑、垫置石灰)


(焚烧)


(深埋)

  本次查获销毁的生猪产品共计340余公斤,主要来源于山西省境内及部分从我县往返山西途中被查获的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
  在此我所特别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购买生猪产品一定要去指定市场(新桥、农贸、集贸)及销售门店;买前一定要求商家出示当日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避免造成个人经济损失,携带本地生猪产品时切勿跨省或去往疫区省份,否则都有可能在返回我县途中被封存;农村自养的生猪如需屠宰销售可前往当地畜牧兽医站开具产地证明,凭此证明将生猪运输到我所指定的检疫申报点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然后到府谷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场进行屠宰,经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
  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样张:


  二、农业农村部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
  跨省调运监管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切断非洲猪瘟病毒传播链条、降低疫情跨区域传播风险,现就非洲猪瘟疫区解除封锁前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与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省相邻的省份暂停生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调运,并暂时关闭省内所有生猪交易市场。暂停时间从任一相邻省发生疫情至其全部相邻省疫情解除封锁前。
  二、疫区省内生猪及其产品的调运继续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29号)要求执行。
  三、各地要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及时关闭或调整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平台生猪及其产品出证相关功能。加强调运政策的宣传贯彻力度,确保最新要求及时宣贯到每一名基层检疫人员和生猪养殖、贩运、屠宰等从业人员。要与养殖场、屠宰场签订告知承诺书,督促其按规定调运、屠宰生猪。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违法调运生猪及其产品、染疫或疑似染疫生猪的举报并认真核查。
  四、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跨省调运畜禽及其车辆的查验力度,做好对运输车辆的清洗消毒工作。发现违规调运生猪及生猪产品的,不得劝返,要立即扣押,做无害化处理。非洲猪瘟应急防控期间,未设立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立即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时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五、各省要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不得承运违规跨省调运的生猪,督促收费公路经营企业严禁违规跨省调运生猪的运输工具上路。积极协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运载生猪及其产品车辆的拦截和监督检查。

  农业农村部   

201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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