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定边将郝滩故意杀人犯万向宏 验明正身 执行死刑!

  • 语嫣
楼主回复
  • 阅读:2204
  • 回复:0
  • 发表于:2018/12/17 10:18:44
  • 来自:陕西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府谷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近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布告,榆林定边郝滩故意***犯万向宏,验明正身,执行死刑。布告如下:
       故意***犯万向宏,又名万宏,男,汉族,1961年4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定边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定边县堆子梁镇营盘梁村一组20号。
         被告人万向宏与小学同学梁福林(被害人,男,殁年51岁)从2013年起合伙做生意,后因账务问题产生纠纷。2016年3月16日8时许,万向宏驾驶皮卡车(车牌号宁AFF112)来到陕西省定边县郝滩镇西街梁福林经营的农机门市,随身携带一把尖刀上到门市二楼。后二人因账务问题发生争执,万向宏掏出尖刀朝梁福林胸腹部捅刺数下。梁福林妻子高竹梅(被害人,殁年46岁)听到响声上楼查看,发现梁福林受伤后拿起凳子砸万向宏,万向宏又刺中高竹梅右胸部一刀。梁福林儿媳赵树迎闻声上楼查看,被万向宏喝退后下楼跑到郝滩派出所报案。作案后,万向宏携带尖刀至定边公安局郝滩派出所投案,高竹梅因循环呼吸衰竭当场死亡,梁福林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因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罪犯万向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罪。万向宏因账务问题与被害人梁福林产生矛盾后,持刀上门并与梁发生争执,为泄愤捅剌梁的要害部位数下致死,还杀死阻止其行为凶的梁的妻子高竹梅,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虽然万向宏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七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罪犯万向宏以故意***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罪犯万向宏不服,提出上诉。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哉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罪犯万向宏以故意***罪判处死刑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本院于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二在定边县将罪犯万向宏验明正身,执行死刑。



来源: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维码

下载APP 随时随地回帖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陆
加入签名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