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公益性岗位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北方的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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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1/15 10:11:35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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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可享受工资、社会保险、休假等待遇。《办法》自3月1日起实施。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可享受工资、社会保险、休假等待遇。《办法》自3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及其他岗位。公益性岗位开发要遵循“严控规模、统筹开发、规范管理、分级负责、促进就业”的原则。公益性岗位设立实行申报制度。

公益性岗位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持《就业创业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人员待遇方面,《办法》明确,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可享受工资、社会保险、休假等待遇。用人单位要按月足额支付从业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同时,用人单位要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分别承担,缴纳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退出岗位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由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给予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依法享受节假日休息制度和带薪年休假待遇。鼓励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

《办法》要求,对虚报冒领、骗取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除追回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对存在挂岗、冒名顶替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当事公益性岗位人员不再列为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采取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上岗资格的,取消其上岗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来源:陕西传媒网-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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