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府谷城郊警务提醒!春节期间,这样玩微信红包涉嫌犯罪!

  • 语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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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2/10 14:22:56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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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假期

除了家人团聚,走亲访友

还有一大娱乐活动就是

抢红包


为了抢红包,许多人的年夜饭

是这样吃的——


为了抢红包,许多人的春晚

是这样看的——


春节抢红包,本是为了热闹喜庆

可是,一些人利用“红包接龙”

进行营利的行为

却隐藏着不易觉察的法律风险

今天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大家都知道,微信红包分两种:

固定金额红包和拼手气红包

拼手气红包抢到的金额随机

于是就有人利用这个特点

“制定”了一些接龙玩法,

组织大家进行红包赌博

自己则从中抽成获利

例如——


手气最佳者/最差者  固定金额发红包

手气最佳者/最差者  特定倍数发红包

手气最佳者/最差者  翻倍发红包

抢到金额尾数最小者 接龙发红包

抢到特殊数字金额时 有重金奖励

……

在刚刚过去的2018年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20批指导案例

其中的第106号指导案例

就是利用“抢红包”开设赌场的典型案件


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
【裁判要点】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向某(已判决)在杭州市萧山区活动期间,分别伙同被告人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加入其建立的微信群,组织他人在微信群里采用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分别帮助向某在赌博红包群内代发红包,并根据发出赌博红包的个数,从抽头款中分得好处费。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情节严重。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较轻,均系从犯,原判未认定从犯不当,依法予以纠正,并对谢检军予以从轻处罚,对高尔樵、杨泽彬、高垒均予以减轻处罚。杨泽彬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谢检军、高尔樵、高垒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谢检军、高尔樵、杨泽彬、高垒案发后退赃,二审审理期间杨泽彬的家人又代为退赃,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浙0109刑初1736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谢检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二、被告人高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三、被告人高尔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四、被告人杨泽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五、随案移送的四被告人犯罪所用工具手机6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回的四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宣判后,谢检军、高尔樵、杨泽彬不服,分别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浙01刑终1143号刑事判决:
  一、维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刑初173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定罪部分及第五项没收犯罪工具、追缴赃款部分。二、撤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刑初173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检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四、原审被告人高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尔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泽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有人一定要问

组织红包赌博者构成开设赌场罪

那参与抢红包是否属于赌博行为呢?

干货小哥从《人民法院案例选》

找到相关案例——

以营利为目的抢微信红包

属于赌博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抢微信红包属于赌博行为——方某、王某等开设赌场案
【裁判要旨】
  开设赌场罪不限于开设线下的赌场。以营利为目的抢微信红包的,属于赌博行为,行为人建立“微信群”供他人抢红包赌博的,应定性为开设赌场。
【案例注解】
  从理论上来讲,抢微信红包时“又抢又发”固然属于赌博行为,“只抢不发”也属于赌博行为。但我国的赌博罪限定赌博行为要以营利为目的,如果是以娱乐为目的而收发红包,就不属于赌博罪中的赌博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微信群里抢红包的行为显然是一种赌博行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微信群里每个红包的发放金额都为105元、200元,由群内赌博人员抢红包,抢到金额尾数最小的人发下一个红包。抢到特殊数字金额时,如“123.45”“11.11”“100.00”“1.23”等,则重金奖励。由于抢红包者能抢到多少金额完全靠运气,所以完全符合赌博行为的特征。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5辑
  案号: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丽刑终字第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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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以娱乐为目的收发红包,

不属于赌博罪中的赌博行为

可是,如果以营利为目的

就有可能受到法律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时候,我们可以注意到单个红包的数额,但是忽视了累计数额。然而,积少成多,有时候累计数额会多多让人害怕。以下是一个案例。
  电子红包也害人 公安局副局长因抢红包被免职
  新年期间,家人朋友在群聊中免不了发一些群红包讨个喜庆,然而应当警惕的是,红包实质就是金钱往来,如果双方存在特定的利益关系,一两个电子红包看似不起眼,积少成多却也是一笔不小的数字。
  案例:2015年11月至2018年1月,钟文添先后在微信群中抢得红包10430元;2016年10月至2017年底,戴晓辉也在微信群中抢得红包10765元。
  ●处理:2018年1月,龙岩市纪委驻公安局纪检组分别对钟文添、戴晓辉进行诫勉谈话;钟文添被调整岗位,戴晓辉被免去领导职务;追缴两人违纪所得。
  2016年10月到2017年底,14个月的时间。10765元,平均到每天也就20多元。然而,还是被处理了。
  所以,这个累计数额的算法,大家务必要注意。

【来源:府谷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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