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我省出台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培训机构不得用民宅等场所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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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3/4 11: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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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机构只能有一个名字,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不得违规举行或组织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挂钩的‘奥数’、等级评定、选拔性考试及学科类竞赛活动,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开展教学。”3月1日,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出台我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

培训机构不得冠名“国际”字样

全省从事非学历教育类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以及托管、婴幼儿看护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必须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在各级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序良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名称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简洁、直观、准确、规范,其行业表述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如“小学三年级语文培训班”“初中二年级数学培训班”。

专职教师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人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类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

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得选民宅地下室等场所办学

培训机构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

办学场所面积,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

教学场所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面积的80%。 

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租赁期或使用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房屋质量、食品卫生、消防等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培训,应配备与培训层次、类别、项目、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场所。

不得提前向幼儿园儿童教小学内容

不得违规举行或组织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挂钩的“奥数”、等级评定、选拔性考试及学科类竞赛活动。

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提前向学龄前儿童教授小学内容,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教学内容,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

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应报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应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课程相匹配的培训资料,且举办者需对所使用培训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

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网络安全及信息化方面的相关规定。

培训机构分支不能随意开办

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需经审批机关批准;跨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来源:三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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