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把房子给孩子,父母得“留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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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3/31 1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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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的《高爽说法》节目中介绍了“父母将房子100元卖给儿子却被告上法庭”的案例。

家住北京的毛老先生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大儿子,其他子女得知房子过户后,认为大哥是通过低价买卖的方式想独占父母的房屋,侵害了他们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西城法院判决父子二人的买卖合同无效。

在生活中,老人与子女因财产分配问题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很多,除了节目案例介绍的买卖方式之外,还有很多老人采用附条件赠与的方式,较为常见的就是老人与子女签订附条件赠与合同,约定如子女按照合同约定赡养老人,则老人将其名下财产赠与子女。可现实往往事与愿违,在签订赠与协议后,子女可能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尽到赡养义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老人应该如何维权呢?


首先,赠与合同的撤销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任意撤销,并不能想撤就撤,一般而言,只要不属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其次,法定撤销是指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的撤销权:(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在满足前3种情形时,赠与人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使赠与合同自始无效。属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但在满足法定撤销的情形下,仍然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因此,若老人与子女签订赠与协议后,子女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应尽的义务,老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法定撤销权,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顾晓宁

【来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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