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喝出人命 酒友“摊股”在神木真实上演

  • 语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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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4/21 16:06:11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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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假休闲,家人、朋友间总是少不了聚会,饮酒助兴也是人之常情。但是大量饮酒会降低人的控制力和判断力,增加产生危险行为或者***发身体疾病的概率。近年来,因为饮酒产生人身损害后果,权利人起诉共同饮酒者的纠纷时有发生。这不,神木法院近日就强制执行了一起“因共同饮酒而未尽安全义务引发侵权责任”的案件,喝酒“摊股子”的段子在神木真实上演。
  2018年8月30日晚,刘某因工作做东请客,与王某、陈某、白某等七人一起聚餐、饮酒。聚餐结束后,送走其他人,王某与刘某一起回到宿舍,发现舍友张某和被执行人于某在宿舍饮酒,刘某便又加入张某和于某的酒局,一起参与饮酒。期间,张某让王某又买回两瓶白酒。之后张某离开宿舍;一个小时后,王某也离开宿舍;午夜1时50分左右,于某也离开宿舍,只留刘某一人在宿舍睡觉。2018年8月31日6时30分,张某回到宿舍,发现刘某在宿舍内已经死亡。
  刘某死亡之后,经其所在单位协调,张某赔偿6万元、王某赔偿1.5万元、白某赔偿1万元、杨某赔偿2万元、陈某赔偿1.5万、方某赔偿3万元、李某赔偿1.5万元、所在单位给付8万元。唯有于某辩称:在刘某回到宿舍后自己已经喝醉离开去睡觉,并未与刘某共同饮酒,对刘某的死亡原因并不知情,所以不需要给付受害人刘某家属赔偿费。后经神木法院调查审理发现于某说谎,刘某回到宿舍后与张某、于某再次饮酒为确有事实,且于某明知刘某已经在外饮酒,对其加入后继续饮酒的行为未进行劝阻和提醒,并未给予刘某合理的照顾或通知其亲友前来照看的状况下独自离开,将刘某一人留在宿舍,对刘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故法院判决于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后向刘某家属支付赔偿金3万元。
  然而,于某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刘某家属支付3万元赔偿费。2019年4月12日,刘某家属就于某侵权责任纠纷向神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负责本案的执行法官立刻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于某某在银行系统、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证券以及互联网银行信息,并同时向被执行人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几日内,办案法官多次责令于某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并告知不履行赔偿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2019年4月17日早晨,迫于法院强制执行的强大震慑力,被执行人于某主动前往神木法院执行局找到办案法官,表明自己实在害怕丢人,愿意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刘某家属支付因刘某死亡造成的损失3万元,以及案件受理费240元、执行费350元。经执行法官调解,申请执行人也愿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起案件执行仅用了6天时间便圆满执结,在及时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让他们感受到神木法院的公平正义和司法温情。
  亲朋好友相聚,饮酒助兴在所难免。但中国也有句老话叫“小酒怡情,大酒伤身”,这句话还是有道理的。在此,神木法院特别提醒广大百姓:亲朋聚会饮酒,饮酒者一定要量力而行,且同饮者不可强行劝酒。多人饮酒时一定要注意观察同饮者是否有身体不适。如果有,一定要及时送医,并配合医院完成诊疗措施,包括办理相应手续、联系家属等,否则就是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如果不幸出现共同饮酒致人身损害的事件,相关人员在诉讼调查过程中应当如实向法院陈述饮酒及酒后帮扶照顾等相关事实,这样有助于案件得到恰如其分的、公正的裁决。
【来源:三秦都市报-三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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