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汉中一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宣判3人获刑曾拘禁被害人超12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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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8/4 9: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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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7月31日下午3时许,汉中西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邹某、严某某等3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3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2年、8个月。被告人陈某违法犯罪所得4.19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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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胡毅 通讯员邹海山) 7月31日下午3时许,汉中西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邹某、严某某等3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3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2年、8个月。被告人陈某违法犯罪所得4.19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肖某某、苏某、宁某、王某等4人因分别向被告人陈某借款,均约定高额利息,逾期未能清息还本。2016年9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为索要高利贷债务,多次伙同李某某及邹某、严某某等人,分别将4名被害人强行带至西乡琳辉酒店、汉中恒荣酒店、茶馆、麻将馆、陈某家、邹某家等处看押,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通过顶矿泉水瓶、洗冷热水澡、吹冷空调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体罚、侮辱,扇耳光并使用垒球棒、橡胶棍、玻璃杯、砍刀等物殴打被害人逼迫还款,被害人肖某某、宁某等不同程度致伤,在被害人重打欠条、偿还欠款或家属承诺还款后,被告人陈某等将被害人释放。对4名被害人拘禁最短的超过24小时,最长达120余小时。

  被告人陈某为索要高利贷债务,纠集他人多次非法限制多名被害人人身自由多日,并指使他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侮辱,被告人邹某在与被告人陈某索要高利贷时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被告人严某某明知被告人陈某等人非法拘禁被害人,而对被害人进行殴打,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陈某多次纠集李某某等人和本案被告人邹某、严某某为索要高利贷对被害人非法拘禁并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了多起犯罪,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最终,根据3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自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此案的依法快速审理和判决,是西乡县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的又一战果,是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有力震慑。


来源: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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