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份和5月份前半月,府谷县某水产肉食批发部实际经营人高某在给府谷县某师生食堂销售生猪肉的期间,高某到王某的电脑复印门市,按照自己的要求,让王某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的货主李某改为高某,将神木市志成肉联有限公司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的日期2019年4月11日改为2019年4月12日,
后高某将在电脑复印门市经王某按照自己的要求伪造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提供,经府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认定高某共计提供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10张。2019年8月20日府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将此案移送至府谷县公安局食品药品侦查大队。
8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高某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来源:二三里